1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外各种容量和用途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管理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锅炉参照本标准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条文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构成本标准条文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468-9l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16l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 定义 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温度273K压力101325Pa时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数值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烟尘排放浓度
3 烟尘排放浓度 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烟尘排放浓度末安装净化装置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锅炉烟尘排放浓度
自通风锅炉 自通风利用烟囱内、外温度同所产生压力差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种通风方式采用自通风方式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锅炉称之自通风锅炉
收基灰分 收状态煤基准测定灰分含量亦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 技术内容
适用区域划分类别 本标准类区和二、三类区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所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区域 本标准两控区指《**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批复》所划定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范围
年限划分 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两阶段执行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时段: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锅炉; Ⅱ时段: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锅炉(含I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需要扩建、改造锅炉)1.2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得低于45m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高建筑物3m上 4.6.2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规定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得低于8m 4.6.3 各种锅炉烟囱高度达4.6.1、4.6.2任何项规定时其烟尘、SO2、NOx
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50%执行 4.6.4 ≥0.7MW(1t/h)各种锅炉烟囱应按GB 5468-91和GB/T16157-1996规定设置便于**采样监测孔及其相关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20t/h)锅炉必须安装固定连续监测烟气烟尘、SO2排放浓度仪器
5 监测
监测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采样方法应按GB 5468和GB/T16157规定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析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执行(国家颁布相应标准前暂时采用《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实测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按表5规定过量空气系数a进行折算
5 监测
监测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采样方法应按GB 5468和GB/T16157规定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析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执行(国家颁布相应标准前暂时采用《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实测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按表5规定过量空气系数a进行折算